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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借贷案件相关问题研究

来源:杜凯律师
发布时间:2024-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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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借贷案件相关问题研究

 ---杜凯律师

 【引言】

 现如今民间借贷案件频发,在原有基础上又有了一些新的特点。

【借贷案件受理情况】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货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当事人就前款债权债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应向有关部门请求处理;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借贷合同利息规定】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36%(年利率,对应的月利率为3%,即三分利,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借贷合同中规定的利率,24%以下为有效,24~36%之间的为自然债务(债务人已支付的无权请求返还)36%以上为不当得利,必须予以返还。”

【民间借贷利息计算遵循原则】

1 、无息推定原则。即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推定确认借款人不必向贷款人支付借款利息。

2 、合理利率原则。合同法第211条规定的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是对原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公民之间借款问题司法解释在立法上的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就明确规定: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按照这些规定的要求,在合同法生效前,各级法院在审理有关民间借贷纠纷时,对当事人之间约定的过高利息就是不予保护的。合同法生效后,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其第211条规定确认当事人之间关于借款利率的约定时,因当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尚没有关于限制民间借贷利率的具体确定,仍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认定和处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的部分不予保护。

3 、不保护复利原则,是司法实践中处理借款纠纷案件所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也为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所确认。

【借贷纠纷常见问题】

 1、明确约定借款本息的还款顺序

 对债权人有利的还款顺序为:先利息后本金。如果约定不明确,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常常会按照先本金后利息来处理。

 2、约定诉讼管辖条款

 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还款,执行“原告就被告”的民事诉讼管辖原则对出借人是相当不利的,因此,可考虑在借款合同中写明“若发生纠纷,向出借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的诉讼管辖条款。

 3、借贷合同定有期限

 借用人应于到期时返还同等数量的货币或与借用物种类、品质、数量相同的物品,逾期不还,应负迟延责任。如经双方同意,或不可能以种类、品质、数量相同之物返还时,则偿还其价金。如为无偿借贷,借用人可提前偿还,出借人则不论有偿无偿,一般都不得请求提前偿还。未定期限的借贷,借用人得随时返还,出借人亦可酌定适当期限催告返还。

《合同法》对民间利息的规定主要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争议问题一】

企业之间的借贷纠纷,在认定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有效性上,司法机关的处理思路也存在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在司法实务中,对于企业之间借贷的效力认定和处理结果存在“无效按照有效处理”的思路。总而言之,根据现有规定,仍然认定无效,但由于其不具有行政违法性,故对当事人之间约定取得的利息或者已经取得的利息不再收缴。而是对其合法部分予以保护。

【争议问题二】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黑高法[1998]1 92号《关于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合同效力如何确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 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二) 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民发[1991]2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199929日,法释[1999]3)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借贷案件意见》和《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除非法集资、非法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及其他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情形(如经营金融业务)外,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其约定的利率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的,应予以保护。

  ——《人民司法》2002年第10期。

备注:合同法已经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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