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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相关犯罪案件研究(西安)

来源:杜凯律师
发布时间:2022-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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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卖淫相关犯罪案件研究(西安)

---杜凯律师

【卖淫行为定性和处罚】

“卖淫”,就其常态而言,虽是指女性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男性从事性交易的行为。

按照公安部司法解释,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不包括推油等按摩服务,包括口淫、手淫、鸡奸、“打飞机”、“胸推”等均属色情服务)的行为。

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实施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严禁以罚款代替刑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和行政拘留。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处理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六十七条等,按以下量罚基准执行:

对卖淫嫖娼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对具有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卖淫嫖娼、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卖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等属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杜律师特别说明:女性的卖淫行为一般是按照治安处罚进行处理,就是拘留不超过15天,罚款不超过5000元。但是,卖淫女如果和组织卖淫者或者其他人合作进行违法行为,极有可能构成抢劫、敲诈勒索、组织卖淫罪等犯罪,这也是很多卖淫女被抓获定为刑事案件后喊冤的原因,因为卖淫女是处于赚钱的目的,但是却无形中被人利用,深陷犯罪之中。

 【组织卖淫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同时,本法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组织卖淫罪四个要件构成: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行为比一般的犯罪行为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直接促使卖淫、嫖娼活动的蔓延,严重损害或威胁人们的身心健康,败坏社会风气,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危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组织,是指发起、建立卖淫集团或卖淫窝点,将分散的卖淫行为进行集中和控制,并在其中起组织作用的行为。策划,是指为组织卖淫活动进行谋划布置、制定计划的行为。指挥,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组织他人卖淫活动中起领导、指挥作用,如实际指挥、命令、调度卖淫活动的具体实施等。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组织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组织他人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组织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以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定罪处罚:

(1)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二人次以上的;

(2)引诱、容留、介绍未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不明知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3)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4)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孕妇或者哺乳期妇女卖淫的;

(5)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患有精神病的人卖淫的;

(6)引诱、容留、介绍因亲属、监护、教养、救济、公务或业务关系服从自己监督的人卖淫的;

(7)出于泄愤报复、毁人家庭等卑劣动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8)利用淫秽物品引诱他人卖淫的;

(9)引诱、介绍他人到境外卖淫的;

(10)引诱、容留、介绍外国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向外国人卖淫的;

(11)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经营旅馆、饮食服务、文化娱乐、出租汽车等行业的条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12)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本人兼有卖淫或者嫖娼行为的;

(13)曾因卖淫、嫖娼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被处罚,又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14)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情节严重”:

(1)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10人次以上的;

(2)容留、介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3)具有定罪标准中第(2)(13)项情形,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5人次以上的;

(4)其他严重情节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特别轻微的情况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卖淫相关刑事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条 (传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特定单位的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理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二条 (包庇罪)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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