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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二奶买房的处理(西安婚姻房产纠纷)

来源:杜凯律师
发布时间:2022-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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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二奶买房的处理(西安婚姻房产纠纷)

---杜凯律师

【案例】

张女士和丈夫田某结婚7年后离婚,离婚后不久张女士发现丈夫田某早在三年前给情妇唐女士购买了一套房屋,于是张女士向前夫田某提出分割房屋要求。

【杜律师分析】

根据《民法典婚姻编》的规定,婚后一方的收入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丈夫田某给情妇唐女士购买的房屋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田某出资购买,田某的出资款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该房产登记在唐女士明下,但是张女士有权利要求分割房产一半的份额。如果田某拒不同意分割该房产,张女士可以田某隐瞒共同财产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理论,男女双方因合法婚姻关系而在相互间负有一定的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民法典婚姻编规定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等约束男女双方的法定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本案是张女士与前夫田某离婚后发现的,所以诉讼时效应当从知道此事时计算诉讼时效。张女士完全可以提出要求分割房屋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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