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车人员是否为交强险赔偿对象
本车人员是否为交强险赔偿对象
国务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意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第42条第⑴、⑵项规定:“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㈠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㈡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据此,交强险只保障投保机动车以外的人员,不保障本车人员(包括驾驶员、乘客等),如果在该投保机动车上的人员在事故中遭受损害,其作为本车人员,不能要求本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但需要注意的是,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处于被保险机动车之外的人员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
由于机动车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故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与“车上人员”均为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即“第三者”与“车上人员”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如果在事故发生前是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事故发生时已经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则属于“第三者”。至于何种原因导致该人员在事故发生时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不影响其“第三者”的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