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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法律规定研究

来源:杜凯律师
发布时间:2022-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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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相关问题研究

---杜凯律师

【违章建筑的定义】

违章建筑,从严格意义上讲,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事实行为发生物权变动】:"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这一规定确立了建筑物权,无证房或证件不全的房屋应不再一律是违章建筑,将一定程度上规范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处理。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水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河床、河滩内修建建筑物”;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还有,铁路法第四十六条、民用航空法第五十八条、文物保护法第十一条、环境保护法第十八条、港口法第四十五条、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等实体法条款,分别从不同角度对相关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作出了限制性规定,有关职能部门在界定违章建筑时,必须充分考虑上述实体法。

【违章建筑的权属】

 

因为对违章建筑的性质问题,即违章建筑的建造人对违章建筑有什么权利,可否向法院起诉?按照最新的立案登记制度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就此立案受理,因为只要这类起诉符合中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有关起诉与立案的规定,法院均应受理,因为当事人是否有合法所有权,是否申请过土地使用,是否缴纳过土地使用费,是否所盖建筑物已经很多年,成为历史问题,这些都需要立案后法院的审理才能解决。

对于违章建筑的权属,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必须以合法为前提。所以,违章建筑建造人对违章建筑不享有所有权。在实践中才出现了认为因不能取得所有权而否认当事人具有起诉权的观点。二是认为,违章建筑人虽然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而擅自建造了违章建筑,但其所有权的取得并不因此而全部否认,只是这种权利因为欠缺某些要素,所以应当是有瑕疵的所有权或者说不完全的所有权。

我们认为,违章建筑人对违章建筑享有一定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占有权。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必须以合法为前提,而其既然为违章建筑,就当然不能取得所有权。虽然违章建筑人对违章建筑不能享有所有权,但应当享有使用权。因为,一般违章建筑人建造房屋后自己都可使用。

【对违章建筑行为人的行政处罚】

根据城乡规划法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违章建筑的行政处罚包括限期改正并处罚款、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建设并处罚款。三种处罚方式看起来属于行政自由裁量权,但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比例原则,即违法严重程度与行政处罚轻重成比例。

1、相对人没有实质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仅违反程序法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的处罚。

2、相对人实质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或者违反城乡规划情节严重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关于违章建筑的强制拆除】

一般情况下,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具有违章建筑处罚的强制执行权,更没有规定强制拆除权。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权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提高行政效率,又容易伤及无辜,因此,立法机关对行政强制执行权非常慎重,目前我国只有极少行政机关拥有行政强制性。

行政机关对违章建筑没有强制执行权,并不代表不能依法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作出责令拆除的处罚决定后,被处罚人不起诉也不履行且已超过起诉期限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若干解释》)第87条第1款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业执行。”这两条规定表明了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具有执行力,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不停止执行包括当事人自愿接受执行、行政机关责令当事人执行和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不包括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根据《若干解释》第88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因此,当事人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且已经超出起诉期限是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虽然法律规定诉讼期间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但是,人民法院不得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尚存在司法救济权期间受理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

【再分析】

对于违法建筑的形成,不仅应当遵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等相关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及其他有关批准手续,还应当要综合考量建设年代、建设原因以及建设者的过错等因素。

是否为1982年2月13日实施《村镇建房用管理条例》之前在农村村庄和集镇建设使用至今的房屋,是否为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实施之前在城市范围建设适用至今的房屋,房屋是否属于历史原因造成手续不全的无证房屋。等都是需要考虑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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