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庭审如何处理
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庭审如何处理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 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
存在前款情形,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20】 号)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者补偿。
《民间借贷规定》第24条适用的效果。《民间贷贷规定》第24条的适用,会生产两个法律效果:第一,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即对“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第二,买卖合同并不当然无效。该司法解释虽然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但是并未规定“买卖合同无效”。因而,在这种情形下,所涉买卖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关于这一点,可以从《民间借贷规定》第24条第2款关于“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的规定得到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