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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可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来源:杜凯律师
发布时间:202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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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杜凯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二十三条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77)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威观点认为,在理解和适用该规定时应充分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引用最高人民法院观点):

第一 应正确理解积极赔偿       

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可分为三种情况:         1、被告人完全满足被害方的赔偿要求。 此种情形是典型的积极赔偿,认定为积极赔偿没有任何异议。2、被告人虽未完全满足被害方的赔偿要求,但是尽其所能、尽其所有作出赔偿并可弥补被害方的一定损失。此种情形同样体现了被告人赔偿的积极性,也应视为积极赔偿。         3、被告人家属自愿代被告人赔偿。当被告人处于有心无力的状态下,家属代为赔偿对弥补被害方的损失最为有利,应以开放的态度给予鼓励和认可,只要被告人家属能够积极赔偿的,应当等同于被告人的积极赔偿。         

第二 、对认罪、悔罪的理解

认罪、悔罪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体现出不同层次的要求,其中认罪是基础,悔罪是关键。认罪,从刑事实体法的角度来看,要求被告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从刑事程序法的角度看,则要求被告人对自己犯罪的基本事实供认不讳。悔罪,要求被告人对自己已经犯的罪行表示后悔和内疚,并真诚悔过,保证不再犯。           

第三 、正确认识积极赔偿与认罪、悔罪的关系        

积极赔偿与认罪、悔罪属于并列条件,不能只择其一,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按照规定在量刑时酌情考虑。积极赔偿的意义主要在于,在客观方面可以减轻犯罪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失,降低危害后果;而认罪、悔罪的意义在于,从主观方面可以表明被告人悔过自新的心理状态。         在通常情况下,被告人积极赔偿的,说明其在主观上具有认罪、悔罪的表现。但这只是一种推定,并不具有逻辑必然性。也就是说,积极赔偿和认罪、悔罪之间不能相互替代。           

第四 、关于量刑适用

被告人积极赔偿并认罪、悔罪的,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首先,这一规定没有限制案件的范围和性质,因此,适用于所有符合条件的案件。其次,这里的“可以”虽然属于授权性规范,即可以选择从轻,也可以不予从轻,但从轻政策的倾向性非常明显,因此,应当理解为凡同时具备积极赔偿并认罪、悔罪这三个条件的,在通常情况下应体现从轻处罚的政策精神。当然,最终决定从轻与否以及从轻处罚幅度,不能脱离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轻重、犯罪后果以及对裁判效果的预判和评价,这就是“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的意义所在。

附:

【刑事谅解书】

***区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被告人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本人张某某作为受害人已经和被告人一方达成谅解。

20********时许,本人张某某(身份证号610115************,电话1**********)被电信诈骗,进而导致本人财产损失。

诈骗犯正在公安部门侦查办理中。被告人唐某(身份证号******************)只是在他人指示下的取款及转款人,被告人唐某并没有涉及诈骗案件。

被告人唐某家属积极与我协商赔偿事宜,达成了赔偿协议书。现已向我方支付了赔偿款(以向我银行转账凭证为准,我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号为6217**********,共******元)。我不再要求唐某给我额外的赔偿,这是我自愿的行为,和司法机关没有任何关系。请贵院就我涉及的整体被骗数额给与被告人唐某谅解,我愿意最大化给予被告人唐某谅解。

在协商的过程中,对于我的损失,唐某家属向我表达了深深的歉疚,我们认为其悔过表现很好。作为受害者,我对被告人唐某的行为也能够谅解,我愿意原谅唐某,我不再追究被告人唐某的任何责任,不再希望司法机关追究被告人唐某的刑事责任。

请求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给予被告人唐某改过自新的机会,对被告人唐某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

 

受害人:

                                              

 

【协 书】

甲方:张某某  身份证号:**************,电话(同微信)1**********

乙方:唐某     身份证号:**************

20********时许,本人张某某被电信诈骗一案,现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支付甲方*****元费用,甲方书写相关谅解书、协议书、收条、身份证复印件并邮寄到乙方代理律师处,乙方收到相关材料后向甲方支付剩余费用******元(通过银行转款支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号为**************)。

二、甲方在接受乙方赔礼道歉并对乙方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自愿出具刑事谅解书。

三、甲方收到上述款项后,本案件一次性处理完毕,各方当事人互不追究对方的相关任何责任。甲方自愿放弃其他权利,不再追究乙方的民事、刑事、行政等责任。不再要求唐某给甲方额外的赔偿,这是甲方自愿的行为,和司法机关没有任何关系。

以上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系双方自愿订立。甲方同意杜凯律师代表乙方签字。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留置相关司法机关留存备案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收到条】

今收到被告人唐某家属通过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号为**************  以转账方式交来的协议书赔偿款******元。

                            收款人:

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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