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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相关规定及问题2021

来源:杜凯律师
发布时间:202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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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相关规定及问题2021

---杜凯律师

【股权转让需要交纳的税费】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的股权的民事行为。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需要交纳各种税费。

如果转让人是个人,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税率是20%。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三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如果个人转让股权价格合理,费用和投资成本及合理费用持平,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若股权转让价不公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如果转让人是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并缴纳印花税。

【股权转让合同】

 

股权转让合同在双方达成真实意思表示一致并签名或盖章时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除股权转让协议附带约定的生效条件。这里会有很多人提出疑问,认为必须到工商局备案登记才可以,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工商局的备案登记只是一种对外的公示性。这里司法实践中,还需要明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不需要进行备案登记,股东内部有股权转让协议,记载在股东名册中就可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来人转让股权,是需要备案登记的,否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同时还需要注意,有的股权转让合同规定,本合同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生效,或约定本合同自公司其他股东承诺放弃受让股权时起生效等,这种情况必须等生效条件成就时才能生效。

 

【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将股权转让结果记载于股东名册是公司的义务。与股权转让有关的公司章程修改、变更工商登记等事项,也应由公司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项、第()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项、第()项、第()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项、第()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项、第()项、第()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项、第()项、第()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一百四十三条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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