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股东资格的要件
具备股东资格的要件
---杜凯律师
当事人主张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必须满足两个要件,即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是以出资为取得股东资格的必要条件,形式要件是对股东出资的记载和证明,是实质要件的外在表现。股权取得实质要件是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而取得股权,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股权取得形式要件多见于股东完成出资后在公司章程上的记载、股东名册上的记载和工商机关的登记。
法院裁判思路:确认股东资格的一般实践原则是其具备股东资格的形式要件或实质要件。形式要件为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的记载,实质要件为签署公司出资协议、出资、取得出资证明书、实际享有股东权利。
司法实践中,根据股东确认的一般原则,确认取得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在不具备形式要件的情况下,也应当符合取得股东资格的实质要件。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经验总结:
1、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中不仅要从形式上判定股东资格,法院还会进行实质性审查,决定当事人是否具有股东资格。因此,作为纠纷当事人在股东资格的形式要件上存在瑕疵,就应当从实质要件方面保存证据。
2、形式要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实质要件: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