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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件成功从轻减轻处罚辩护案例2022

来源:杜凯律师
发布时间:2022-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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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件成功从轻减轻处罚辩护案例2022

---杜凯律师

【案例分析】

本案被告人郭某侦查阶段供述其每月贩毒两次(贩毒一年零四个月),每次大概购买几十板“马来酸咪达唑仑片”,开庭时其否认自己的供述。被告人唐某某起初供述自己到四川眉山贩卖毒品“马来酸咪达唑仑片”2006板是为了贩卖给被告人郭某某,后来被告人唐某某承认自己购买“马来酸咪达唑仑片”的过程,但是否认自己是为了贩卖,并且否认之前贩卖给被告人郭某相关“马来酸咪达唑仑片”。

针对本案的具体情况,本律师提出案件贩卖毒品事实不清,存在将被告人唐某某前妻贩毒的事实错误归结给唐某某的可能性;本案存在犯情引诱的情况,包括犯意引诱和数额引诱,在被告人唐某某去四川眉山之前10天被告人郭某在给下线梁某送毒品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但公安民警并没有刑事拘留郭某也没有采取其他刑事措施,辩护人认为这其中必有隐情;涉案贩毒资金30万元款项中17万转账无法查清,其中17万元的转账不能证明和本案的有关联;等等辩护观点。

法院最终确定本案部分事实,对于贩毒金额部分认定,贩卖毒品事实认定多次,但并没有确定具体次数,等等,给与被告人唐某某从轻处罚,罚当其罪,量刑适当。

【案例】

西安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陕0***刑初**号

 

公诉机关西安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610***************,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市**区某某星座小区**号。20**年*月**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莲湖区看守所。

辩护人杜*,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公民身份号码 610***************,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区某某小区**号。20**年**月**日因犯抢劫罪被西安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个月,并处罚金**元。20**年*月**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莲湖区看守所。

辩护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诉【20**】***号起***检刑变诉【20**】*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郭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22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及其辩护人杜凯,被告人郭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年*月至20**年*月期间,被告人郭某多次向吸毒人员康某、田某、梁某、刘某贩卖“马来酸咪达唑仑片”,并通过其女朋友微信收取货款以及现金收款,其贩卖的“马来酸咪达唑仑片”是从被告人唐某某处购买。

20**年*月**日*时许,被告人唐某某乘坐火车前往四川眉山,在其上线处购买了价值30万元(现金付13万元、银行转账17万元)的“马来酸咪达唑仑片”,后以快递邮寄的方式将毒品发回西安。唐某某当晚乘飞机返回西安。同月**日*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其居住地陕西省西**区****小区西门外“流云清风”便利店取快递时被民警现场抓获,民警当场查获“马来酸咪达唑仑片”可疑物共计2006板,每板十片,共计 20060片。当日下午,民警将被告人郭某抓获。经鉴定,登获到的“马来酸咪达唑仑片”净重3800克,检出咪达唑仑成分。

为证实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函、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前科证

明、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称量封存笔录等、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通话记录及银行交易明细、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郭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辩称自己系被迫购买大量马来酸咪达唑仑片,且购买是为了自己和女友吸食,当庭表示不认罪。

......

其辩护人提出以下意见:1、本案构成贩卖毒品罪存疑,应按非法持有毒品罪或其他罪名定罪处罚。2、被告人唐某某犯意形成是基于警方“特情引诱”可能性较大,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理由是吸毒人员贾某某的笔录称其于20**年*月*8日与郭某准备交易药(毒品)时被警察抓获,公安机关任由案情发展,并们使唐某某去四川眉山购买力月西,且购买了与其本意(少量)不符的量力月西。3、被告人唐某某购买毒品及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控制,未扩散至社会,危害性较小。4、被告人唐某某贩卖毒品的行为属遂。5、被告人唐某某主动供述同案犯郭某的犯罪事实及住处活等,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应当认定为立功。6、被告人明属初犯、偶犯,一贯表现良好。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通过邮寄方式将毒品从四川眉山运输至本市,并伙同郭某向他人多次贩卖毒品马来酸咪达唑仑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贩卖、运输毒品罪,贩卖毒品罪,西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成立,唯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罪名不当,应予变更。被告人郭某在上一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唐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属犯罪未遂的意见,经查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为贩卖而大量购进毒品马来酸咪达唑仑片,且其明知郭某有销售渠道而将毒品多次通过郭某向他人多次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情节严重且已既遂,该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唐某某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基于“特情引诱”的可能性大的意见,与查明不符,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人唐某某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唐某某供述同案犯郭某犯罪事实及住处、电话等,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应当认定为立功的意见,经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联络方式、藏匿住址等,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故不构成立功,该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郭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缺少有关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郭某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意见,经查认为,被告人郭某在公安机关所作供述能够与同案犯唐某某以及多名证人证言、收款记录等相互印证,其当庭翻供无合理理由,现有证据足以证实其多次贩卖毒品马来酸咪达唑仑片的事实,构成贩卖毒品罪。综上,结合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在犯罪中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郭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四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唐某某、郭某违法所得依法继续予以追缴。

四、作案工具黑色苹果8手机一部、白色华为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与扣押在案的其他物品一并由西安市公安局**分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年**月*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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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杜凯
  • 执业律所: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6105*********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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